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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鼓励干部职工招商引资、融资的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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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鼓励干部职工招商引资、融资的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集团公司的发展,确保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推动集团公司招商引资、融资工作上水平,根据天津市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凡为集团公司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从事外经、财务、企管等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及干部,其奖励幅度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条 对引进国内外投资、融资的单位和个人,以资金到位金额和到位时间为准,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吸引投资的奖励标准: 1、对吸引资金投入水上运动世界项目或集团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投资额度,酌情奖励外资到位总额的0.5%—1.5%。(含佣金或中介费) 2、对吸引国外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投资额度,酌情奖励外资到位总额的1%—2%。(含佣金或中介费) 3、对吸引国内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投资额度,酌情奖励资金到位总额的0.5%—1.5%。(含佣金或中介费) (二)对融资行为的奖励标准: 1、对引进金融机构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贷款额度、利息高低(以当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额度,采用累进制办法酌情奖励,具体如下列示: 资金额 奖励标准 上 下 限 限 0—3000万 0.05% 0—1.5万元 3000—5000万 0.12% 1.5—3.9万元 5000万—1亿 0.13% 3.9—10.4万元 1亿以上 0.15% 10.4万元以上 按照贷款利率与当期银行贷款利率比较的增加或减少幅度,相应减少或增加奖励金额。 第五条 对引进项目的奖励:对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程度、预期投资收益率和预期投资回收期,待项目实施后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个人所得奖励金额为税前金额。 第七条 要严格执行奖励审批制度。 1、凡涉及引进资金的,待资金落实后,由投资管理部、财务部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标准,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由财务部门予以兑现。 2、凡涉及引进项目的,待项目实施开始后,由投资管理部、财务部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标准,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由财务部门予以兑现。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奖励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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