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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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猇亭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实现“一极三区”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主招商投资落户在猇亭但不在湖北深圳工业园和猇亭园区内的工业和第三产业项目。
第三条 享受此优惠办法的工业项目应进入规模企业,商贸、物流项目应进入限上企业。
第四条 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投资项目需满足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和《宜昌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若干规定》(宜府办发〔2010〕4号)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要求,不得圈地和闲置土地。
第五条 坚持培植后续财源的原则,凡招商项目,原则上年均入库税收不得低于每亩10万元,且年工商税收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鼓励高附加值、单位面积税收贡献大的项目落户猇亭。
第六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宜昌高新区和猇亭区产业布局要求,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重点支持发展配套型工业项目、服务型三产项目,所有项目正式签约前,应进行项目综合评估。
第七条 项目招商应严格执行猇亭区招商引资工作流程,项目确定后与猇亭区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额度、税收贡献、项目用地条件、用地面积和价格、财政奖励的方式、开工及建成投产时间、验收标准等权利义务。(详见附件《猇亭区招商引资工作流程》)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争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须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企业在注册立项后依法依规按招拍挂价格缴纳土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负责完成征地拆迁交付净地给项目业主。
第九条 对已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公司办公地设在猇亭的招商项目,区政府除积极协助项目业主向上争取项目建设和正式运营后依法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奖励政策(具体以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1、对达到投资强度、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要求,与区政府新签订投资协议的工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1)对于自主招商入园项目,原则上实行成本价提供净地,由项目业主垫资征地拆迁。如果征地拆迁成本高于每亩12万元,对于高出部分,由区政府从企业所缴的所得税、增值税区级地方留存部分奖励给企业,期限最长4年。项目业主垫资用于征地拆迁的最高限额为国家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最低出让价格19.2万元/亩。如享受该条款弥补征地拆迁成本,则不能同时享受第九条第2款相关财政奖励政策。
(2)政府负责修建园区道路交通主次干道,协调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配套。
(3)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工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政策实行优惠。
2、对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拉动作用大的第三产业项目,除免收区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1)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从正式营业起,对企业所缴的工商税收,按2010年财政体制区级留存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其缴纳区级留存新增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如取得4A级以上旅游景区认证,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于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从正式营业起,对企业所缴的工商税收,按2010年财政体制区级留存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其缴纳区级留存新增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3)对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建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区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费用上比照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相关政策执行。对创建成省级示范学校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新建民办医院,区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在土地使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费用上比照公立医院相关政策执行。对创建达到二级以上医院标准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于投资1亿元以上、新注册登记的物流项目,在正式运营后,对企业所缴的工商税收,按2010年财政体制区级留存部分第一年按50%奖励给企业,以后连续三年按其缴纳区级留存新增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6)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设四星级以上宾馆,取得四星级宾馆标准认定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取得五星级宾馆标准认定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从取得四星级以上宾馆标准认定当年起,对企业所缴的工商税收,按2010年财政体制区级留存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其缴纳区级留存新增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7)对于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名店,在正式营业后, 对企业所缴的工商税收,按2010年财政体制区级留存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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