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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权投资风险分析及其在公司风险管理的应用
一、股指期权概述
1、股指期权定义与背景介绍
股票价格指数期权,简称为股指期权,即为股指期权合约买方付给股指期权合约卖方一笔期权费,以取得在未来某个时刻或在该时刻之前,以特定价格水平,买进或卖出约定标的股票指数的权利。实际上就是,买方支付给卖方一定权利金,以获取此期权是否履约的决定权,卖方承担买方转移风险履行期权的义务,并收取权利金作为市场风险的补偿。
股指期权在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占据最重要地位。从1983年3月全球第一只股指期权产品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上市至今,股指期权已有整整30年的成功运行历史。目前,股指期权的交易量占全球场内衍生品市场的四分之一,已成为全球最活跃的金融衍生产品。全球主要成熟和新兴市场均已推出了股指期权产品,并被广泛地应用于风险管理、资产配置和产品创新等领域。
反观中国内地金融衍生品市场,中金所已于2013年11月8日正式启动了我国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仿真交易,这意味着我国股指期权市场渐行渐近。在我国国内沪深300股指期货平稳运行三年多的背景下,沪深300股指期权凭借其低成本、灵活性等优势,在不久的将来也有可能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上占据最重要地位。
根据中金所披露的合约细则,目前中金所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为欧式期权,首批交易的合约月份为2013年12月、2014年1月、2014年2月、2014年3月和2014年6月,仿真交易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5元,具体合约条款如下表1所示。股指期权仿真交易推出首日,有25家会员按照计划参与了仿真交易,共5个月份62个仿真交易合约挂牌交易;参与股指期权仿真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仿真账户共190个,完成委托52015笔,成交11345笔;截至收盘,全天共成交103355手。从首日情况看,交易平稳有序,技术系统运转正常,市场整体较为理性。
表1 中金所沪深300指数期权合约条款
合约标的
沪深300指数
合约乘数
人民币100元
合约类型
看涨期权合约和看跌期权合约
权利金报价单位
点
权利金最小变动价位
0.1点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上一交易日沪深300指数收盘价的±10%
合约到期月份
当月、下2个月及随后2个季月
执行价格间距
当月与下2个月合约行权价格间距为50点,随后2个季月合约的行权价格间距为100点。
交易时间
9:15-11:30,13:00-15:15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9:15-11:30,13:00-15:00
执行方式
欧式
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为各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日
同最后交易日
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
交易代码
IO
上市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股指期权与股指期货的区别
股指期权和股指期货都是基本的场内衍生品,都是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并具有一定的杠杆性。但是,两者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金制度、杠杆效应和合约数量上均有较大区别。
(1)权利义务不同
股指期货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而股指期权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股指期货提供了基本的风险管理功能,股指期货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规避了风险的同时也放弃了盈利的空间,而且潜在的盈利与亏损都可能是无限的。由于股指期权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称性,使期权投资者能够锁定风险而保持获得较大收益的空间。对于期权买方而言,最大亏损即支付的权利金,而盈利理论上是无限的。因此,通过买入期权进行风险管理,能实现“既能保值、也能增值”的风险管理目标。
(2)保证金形式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必须缴纳保证金,而股指期权只有卖方才需缴纳保证金。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买卖双方都有履约的义务,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可能使买卖双方都受到损失,因此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要缴纳履约保证金。在股指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买方最大的损失就是期权费,所以其在支付期权费后不需要另外缴纳履约保证金;只有股指期权卖方因价格的不利变动可能导致的损失是无限的,所以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当行情波动较大时,股指期货双方都可能需要追缴保证金,甚至可能被强制平仓。股指期权买方则由于不需要缴纳保证金,不存在保证金追缴的风险。
(3)杠杆效应不同
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主要体现为,利用较低保证金交易较大数额的合约。因而股指期货的保证金比例是固定的,其最高杠杆效应也是固定不变的。而股指期权的杠杆效应体现在期权本身定价所具有的杠杆性上,因而股指期权交易的杠杆效应则是变化的,期权价格会受其实值和虚值程度的影响。一般而言,股指期权的虚值程度越高,所需的权利金越低,杠杆效应越高。使用高杠杆效应的股指期权,能以较少的资金对一定规模的标的资产进行套保,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4)合约数量不同
股指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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