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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中存在不公平现象.doc

发布:2017-08-28约2.45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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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中存在不公平现象【摘要】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仍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仍有许多社会问题有待解决,所以在发展中我们既要重视“发展”,也要兼顾“公平”。住房保障制度就是政府保障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权利,而实现社会的“公平”而出台的政策,但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公平”的现象。本文就针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提出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住房保障制度 不公平现象 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完善 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公共租赁房,这四个方面都是由政府用以财政补贴为主的公共资源帮助那些无力购买或租赁商品房的中低收入群体,来保障居民居住的基本问题。这是一个文明社会起码的目标,也是我国政府关注民生的表现。 我们要注意其中的两个方面:第一,我们不能把住房保障制度看做政府的一种施舍,在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时应该努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忍气吞声。保障房确实是政府出资建立的,然而政府的资金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群众以纳税等方式的支出,本质上是群众之间的相互救济,要反映社会大众的意志,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众的权益。第二,保障房供给制度的定位就是那些确实无法购买或租赁商品房的低收入的群体,而不属于这一群体的人应该被严格排除在外。也就是说,住房保障制度的目的是雪中送碳,而不是锦上添花。若不能做到这点,就会损害广大民众的利益,伤害民众的感情。因此,保障房的建设以及供给具有限定的标准,这种限定性表现在受益群体的特定性、住房建设面积的限制性和售价租金的限定上。 二、保障房制度中的不公平现象 (一)我国保障房供给的“不公平”现象的现状 2011年初的深圳“名单门”事件一出现,引起了搜狐、网易等各大媒体的强烈关注,成为深圳市民和网民的热议话题,在记者、深圳市民、网民等群体的监督、质疑中,住豪宅或保障房的申购者,年入两三千元却开超十万元小车的申购者,零收入、零资产的申购者,从复审到终审被查出资产不一致的申购人等情况一一浮现。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在大举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背景下,保障性住房的公开、透明、合规分配即保障房供给的“公平性”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建设课题摆在我们面前。 所谓保障房供给中的“不公平”现象就是指由于住房保障制度制定或执行过程的偏差,使保障福利没有落实在应受保障的目标群体上,而是被不应被保障的中高收入群体挤占。这样就形成了保障房制度中的“马太效应”,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偏离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初衷,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 (二)保障房制度中“不公平”现象产生的原因 保障住房制度中“不公平”现象主要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两方面的原因产生。 在政策制定方面: 第一,保障对象的界定标准不完善。我国保障房制度的目标群体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家庭收入标准和户籍门槛,而“不公平”现象大多由于家庭收入标准的界定不够完善而产生。我国家庭收入标准通常设定一个补助收入的上限,只有收入低于这个补助收入上限的家庭才有资格享有保障房。这个上限标准一般是以当地政府规定的低保线为基准并按一定比例设定。这种低于补助收入上限享受保障房的政策制定就使一些理应享受住房福利的人群一开始就排除在外。例如,补助收入上限标准将收入刚刚超过低保线但又不具备购买或租赁商品房实力的人排除在保障房制度之外,形成了“能买的不让买,让买的买不起”的尴尬局面。此外,家庭收入审核标准的不完善把一些名义收入低,但拥有大量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的群体纳入保障对象,直接造成了保障房保富人的现象。 第二,保障房的用房政策缺少约束。我国现在从政府获得保障房同商品房一样,在房屋的交易市场上没有任何约束。加上近几年来房地产泡沫严重,房价上涨,投机活动频繁,使得一些中高收入阶层起了投机的念头,想方设法得到保障房,从而获得投机收益。 第三,政府缺少惩治非法获得保障房的规定。从保障房制度出台以后,“不公平”现象比比皆是,其中也不乏被曝光的例子。然而政府未对这种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惩治,从而滋长了中高收入者的投机情绪。 在政策实施方面: 第一,尽管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和目标受众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地方政府在操作执行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住房面积失控、申请者条件审核标准不完善以及保障房配置设施不全等问题。使得政策执行上的“暗箱操作”和“缺斤少两”现象大量存在。 第二,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有些保障房制度的目标群体在申报时属于保障房供给的目标群体后,但是几年后由于政府和自身的共同努力使其脱离了低保线。但其仍享有保障房,而那些收入没有到达低保线的群众却没有保障房。这样就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保障房制度没有完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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