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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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并大通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由大通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广东
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
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 (模板见附件
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增资扩股,(1)请主办券商、律
师补充核查公司与投资者是否存在业绩承诺、回购、随售权等特殊安
排,并就未披露事项补充披露。(2)本次增资是否存在向管理层(或
员工、员工持股平台)转让(或增发)股份价格低于同期外部投资者
入股价格(近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请公司说明向管理层、
员工或(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份价格或增资价格较低是否认定为股
权激励行为;请会计师就此种情形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
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核查上述事项。
2、 请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说明书公司产品是否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资质;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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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是否已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开展
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对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就未披露事项补充披露。
3、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同业竞争情况,
就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股权转让、作出承诺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明
确意见并补充披露。
4、 请公司、主办券商补充核查公司房地产相关情况,并就未
披露事项补充披露;根据《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补充核查公司环保事项,并就未披露事项补充披露。
5、 请主办券商补充说明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的可替代
性及核心技术的保护措施,就未披露事项补充披露。
6、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股权架构中直接和间接股东
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
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
查结果;尚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请说明有无履行备案程
序的计划和安排。
7、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劳动用工事项补充核查并对公司是
否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上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手续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 2015 年 1-6 月、2014 年、2013 年公司营业收入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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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占比分别为 84.87%、50.45%、29.86。(1)请公司补充披露外销的
具体业务模式及外销业务占比及其毛利率情况等;如何获取订单,尤
其是海外订单;请公司补充披露各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原则;(2)
请公司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产品各期出口退税金额,以及出口退税对
公司业绩构成的影响;(3)请公司说明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经济环境
下公司是否采取金融工具规避汇兑风险,分析并披露汇率波动对公司
业绩的影响及其管理措施;(4)请综合分析公司人力资源、产品质量、
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竞争优势,说明公司市场集中于海外的主要原因,
公司及其董监高与海外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5)请主办券商,申
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海外业务尽职调查方法,就公司海外业务的
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
1、 请根据公司专利申请实际情况客观披露并修改说明书。
2、 请公司补充披露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具体事项。
三、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
请公司和中介机构知晓并检查 《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为便于登记,请以 “股”为单位列示股份数。
(2)请列表披露可流通股股份数量,检查股份解限售是否准确
无误。
(3)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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