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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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0 证券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5-105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 年10 月23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公司已于2015 年10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上述文件予
以披露(公告编号:临2015-089)。
公司对于决定书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展开全面自查,并于2015 年 11
月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专题会议形式审议过了《关于江西证
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对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制定具
体的整改措施,并已经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同时通过送达、传真等方式,向公司
其他相关人员传达了决定书的有关内容,并组织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认
真学习。现将具体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问题一: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公司子公司上海泰豪智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泰豪”) 2015 年7 月21 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山
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煤化工”)、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美锦集团”)违约的民事起诉状,并于当天收到法院出具的起诉材料收
据;7月27 日法院立案,7 月30 日公司代缴诉讼费371.68 万元,7 月31 日法院
正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诉讼金额,公司本次诉讼属于需及时披露的重大诉
讼事项,但公司迟至8 月15 日才披露《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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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豪智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起诉)及进展情况公告》,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条等有关规定。
自查情况:我公司将上述诉讼事项延迟至8 月15 日公告的原因主要是:
(1)保障公司诉讼事项顺利进行、做好保密工作,以最大限度争取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考虑。诉讼发生后,被诉方也及时与公司联系、展开商务谈判并达成
和解;
(2)公司已于7 月29 日停牌,延迟公告不会对公司股价产生实质性影响。
虽然公司于和解协议签署后披露了该事项,但公司对信息披露及时性存在理解偏
差,延时公告也未事先征得交易所事前审批,影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整改措施: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与监
管部门的沟通,通过以上方式,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合规意识和责任
意识,明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
责。
整改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整改时间:持续进行
问题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完整。公司向法院提交能源管理合同纠纷民事起诉
状中,诉讼金额合计 7.35 亿元,但 8 月 15 日公司对外披露的重大诉讼及进展
情况公告仅披露诉讼请求相关内容,未披露具体金额,而且,该公告虽指出本
次合同纠纷和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公司提前收回相关投资和收益,有利于公司
集中资源发展主业,同时会对公司2015 年度的利润有所贡献,但未披露对本期
利润的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程度,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4 条等规定。
自查情况:(1)本次诉讼金额中包含了较大比例的违约金及滞纳金,从实际
结果来看,诉讼结果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为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未披
露具体诉讼金额。因此8 月15 日公司对外披露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公告中未
披露具体金额,影响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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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诉讼有利于公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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