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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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国银行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手册(2007年版)》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 贷前调查
第三条 借款人须具备的授信条件、贷款申请与受理等贷前调查相关事项应遵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09年版)》的要求。
第四条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须在我行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进行办理。该账户只能用于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收付。
第五条 贷前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是否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对于无法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和拟采取的其他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有效监控方法,供各级审批使用。获得风险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不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
第三章 贷时审查
第一节 账户开立与合同签订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同意后,公司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协助借款人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以便加强贷款支付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同时,对于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的,公司业务部门应将合同复印件作为受托支付起点金额的证明材料交送国内结算部门,由国内结算部门将该受托支付起点金额记录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8073专户自主支付台账》。如果受托支付起点金额发生变更的,公司业务部门应按上述程序及时告知国内结算部门。如果固定资产贷款专户项下同时包括多个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原则上记录最高的受托支付起点金额。
第七条 若授信批复要求开立专门的还款准备金账户,应要求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专门的还款准备金账户,将我行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现的现金流或借款人收入现金流进入该专门账户。
第八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其他相关合同。
第二节 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九条 我行实行发放审核与支付审核合并,在发放审核流程中增加支付审核的相关内容,即客户向我行提出放款申请后,我行依据各项提款条件进行发放审核的同时,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进行支付审核。
第十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接收客户提供的放款申请材料和支付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发起放款和支付申请,向授信执行部门提交送审材料。授信执行部门根据借款人用款和支付申请及公司业务部门的送审意见,进行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十一条 我行应采取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
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专户或其他约定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十二条 对于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在《提款申请书》上填写自主支付条款。公司业务部门应关注用途和用款计划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对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在《提款申请书》上填写受托支付条款和单笔具体支付信息。同时,还应提供项目建造合同、购货合同等商务合同或其他交易背景证明资料,以及每笔受托支付的支付凭证。公司业务部门应关注用途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收集齐备发放和支付审核材料后,交由授信执行部门进行发放和支付审核。授信执行部门对借款人发放和支付审核同意后,制作放款通知单。账务中心或国内结算业务部门(未设置账务中心地区)根据放款通知单、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专户或其他约定账户。
第十五条 对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发放和支付审核通过后,公司业务部门应将支付凭证送至国内结算部门,国内结算部门核对发放通知单、提款申请书中的受托支付清单、支付凭证和账务部门划账通知,核符后,将款项由借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专户或其他约定账户划入其交易对手账户;对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国内结算部门根据借款人支付申请完成资金汇划。国内结算部门在进行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时,应做好支付台账记录工作。
第十六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资金部分对外付款发生变化,单笔支付金额超过受托支付起点金额的,应向我行申请变更支付方式。公司业务部门应要求客户补充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背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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