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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
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公路项目,大修工程可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质量监督的质
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
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及评定打分。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 (以下
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 定)两个阶段。
交工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
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
资料审查,评价合同段(单位工程)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
术标准及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符
合交工验收条件,并为竣工质量鉴定提供基础资料和评定依据。
竣工质量鉴定是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负责监督公路项
目经过试运营期后的实体检测(复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
审查及评定打分,综合评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状况,是否符合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 关规定;
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
第二章
交工质量检测
第七条
交工质量检测由中间质量检测和建设项目完工质量
检测两个阶段组成。
中间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 程、合同段的抽检项目按附件 1 要求进行实体检测,按附件 2 要求 进行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 保证资料审查,并形成检测意见。
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成的合同段 或单位工程按附件 1 要求的抽检项目进行检测,附件 2 要求进行 外观检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进行质量保证
资料审查,并完成建设项目检测意见书。
第八条
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
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
质量保证资料已完成。
第九条
交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
中间质量检测实施程序。路基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并具备第八
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
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资 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 14 个工作日内组织中间质
量检测。其他需中间质量检测的项目,如构造物混凝土强度、桩基
的无破损检测、隧道支护、衬砌强度、厚度以及脱空情况等,应视实 际情况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建设项目完工质量检测实施程序。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第
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同时须提供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单位评定合格的评分 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 21 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 项目完工质量检测。
第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后,在 7 个工作
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并按规定向交通
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也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中间质量
检测后,向项目法人出具中间质量检测意见书(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书格式见附件 3)。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未经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或者虽经交工
质量检测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构造物混凝土强度、路面面层厚度的代表值、路面弯沉代 表值等主要指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评定有 任一项不合格的;
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
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桥梁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 规范要求的裂缝的;
桥梁通航净空、隧道净空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隧道支护、衬砌厚度严重不足或隧道支护、衬砌背后存在 严重空洞的;
重要支挡工程存在严重变形或高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或 高边坡存在失稳现象的;
工程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 平未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的;
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
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 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的。
第三章
竣工质量鉴定
第十二条
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 2 年的建设项目应及时
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竣工质量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
陷等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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