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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合同.doc

发布:2016-08-21约4.41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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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合同 抵押人: 营业执照号: 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合同,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 主合同实际借款金额、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人自愿以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为抵押物设定浮动抵押。抵押物包括现有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继续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3.1.1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河南振森木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设备。 3.1.2 原材料是指用于河南振森木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3.1.3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河南振森木业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品。 3.1.4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河南振森木业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品。 3.2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物进行清理,并制作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抵押物财产类别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物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但抵押物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五条 抵押物的登记 5.1 本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2 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与抵押权人共同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3 办理抵押登记及变更登记的费用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认后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若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补办费用。 6.2 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6.3 抵押人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销售、转让或以其他形式依法处置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生产设备,但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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