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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

发布:2023-03-26约小于1千字共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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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贷款规范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之间贷款管理,确保实体经济发展、金融稳定,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贷款集中度定义 “贷款集中度”是指一家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机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向一家机构累计获得贷款的金额超过总贷款余额的50%的情形,计算公式为:贷款集中度=累计贷款金额/总贷款余额*100%。 二、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1、交易实体必须执行全部贷款集中度控制要求。 2、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标准:贷款交易实体累计贷款集中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按照如下分类处理: (1)贷款集中度≤50%,无需限制交易。 (3)贷款集中度65%至80%,应收入多家银行名单中,出借方全部银行均可抵押的形式进行融资,以降低集中度。 (4)贷款集中度>80%,应分散类似交易,不允许累计贷款金额超过80%的比例。 3、个体名下的贷款集中度:贷款交易实体名下的贷款集中度小于等于80%,则每笔新增贷款必须在80%以内,超出需做出决议,并分开推行;若超出80%,则需做出风险投资审议,由多方机构评估并做出决定,把风险合理分摊。 4、集中度监测管理:对贷款集中度的定期监测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及时发现问题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执行集中度控制政策,实现贷款集中度不超过80%。 五、执行纪律 1、贷款发放前,应当重点分析贷款实体的偿债能力以及贷款集中度,对贷款交易实体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避免把贷款集中在少数实体,或更大程度增加实体贷款集中度; 3、一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进行有效的管理,避免恶化贷款集中度情况。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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