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垄断损害赔偿制度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分野_兼评_反垄断法_第条.pdf

发布:2015-09-12约9.9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2009年第 3期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 No. 3 M ay. 2009 总第 135期 Jou rnal of ABC W uhan Train ing Co llege Serial No. 135 垄断损害赔偿制度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分野 ———兼评 《反垄断法 》第 50条 郭 毅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1) [摘  要 ]  反垄断法中虽然建立了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 ,但仅仅规定了民事责任 ,而反垄断法的公法性质决定 了其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差异 ,因而不能仅依据民法来主张反垄断法损害赔偿 。纵观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 ,绝大 部分是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 、刑事制裁三管齐下的方式对垄断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规制 ,但是 ,垄断行为直接侵害了 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损害了整体经济利益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因此 ,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具有震慑 作用的刑事惩罚性制裁措施 ,与民事责任制度相互补充 。 [关键词 ]  反垄断法 ;损害赔偿 ; 民事责任 ;刑事化 [中图分类号 ] D922. 2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4 - 4817 (2009) 03 - 0072 - 03   一 、反垄断法损害赔偿模式之域外考察 36条等 。对于侵害利益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 “公平交易 纵观各国 ,反垄断法的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各不相 法 ”第 32 条第 2 款进行了规定 ,而 “公平交易法 ”第 32 同 ,但是总体来说可以分为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模式 ,也 ③ 条第 1款规定 3 倍以下酌定损害赔偿 。对于单倍赔偿 就是刑法化的损害赔偿机制 ;补偿性赔偿模式 , 即民事 和侵害利益赔偿都继承了传统民法理论的衣钵 , 以填补 损害赔偿机制 ;还有混合性的赔偿模式 ,例如我国台湾 为损害赔偿之主旨,可谓是民法观念在反垄断法中的典 地区的相关规定 。 型体现 。 ( ) 一 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补偿性模式在各国的应 ( ) 二 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惩罚性模式在各国的应 用 。 用 。 补偿性赔偿模式以欧盟为代表 ,欧盟的反垄断法制 反垄断惩罚性模式中三倍赔偿和三倍 以下酌定损 裁体系中没有规定惩罚性制裁措施 ,在很大程度上它们 ④ 害赔偿 ,都是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机制 。最典型的始于 依赖行政罚款来制裁违法行为者 。欧盟的基本竞争规 美国 , 1890年的 《谢尔曼法 》第 1条和第 2 条规定 ,违反 则有 3条 ,即 《欧共体条约 》第 85、86、87 条 。根据理事 《谢尔曼法 》构成轻罪 ,可以处最高额为 5000 美元的罚 会 1962年 2 月 6 日颁布的 《第 17 号条例 》第 15 条第 2 金 , 1年以下的监禁 ,或二者并处 。1955 年修订时 ,最高 款的规定 ,委员会有权对故意或过失违反 《欧共体条约 》 罚金提高到 5万美元 ; 1974 年的修订发生了非常巨大的 第 85条第 1款和第 86条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处以 1 000 变化 ,公司的最高罚金被提高到 100 万美金 ,对个人的 至 100 万欧元的罚款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