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可行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含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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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 容 深 度 规 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and depth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稿
目 次
总 则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1 概述.2 电力系统.3 供热系统.4 燃料供应.5 厂址条件.6 工程设想.7 烟气脱硫.8 环境保护.9 土地利用.10 综合利用.11 劳动安全.12 职业卫生
4.13 节约和合理利用源.14 电厂定员
.15 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建设进度及工期.16 投资估算及.17 风险分析
4.18 结论与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说明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的要求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在总结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使用经验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对火力发电厂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编制的。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DLGJ 118-1997)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秋野、黄宝德、陆国栋、武一琦、徐海云、贾 成、赵敏、曹理平、朱京兴、邓南文、王予英、王宏斌、何 肇、余 乐、魏兴民、陈慧慧、葛四敏、雷雪琴、张 力。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写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编写深度及程序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
本标准所指烟气脱硫是指与发电厂主体工程配套同步建设的烟气脱硫项目。对单项烟气工程,其可研报告内容深度应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3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总 则
.0.1 为了在发电厂建设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规范发电厂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结合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3.0.2 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个重要阶段,发电厂新建扩改建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本标准是编制发电厂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0.3 发电厂项目建设应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积极采用可靠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采用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保的方案。
3.0.4 可研报告的编制应以近期电力系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项目单位以此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
3.0.5 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年尚未核准的项目,应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编制补充可研报告。
.0.6 编制可研报告时,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项目单位应承诺文件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签订的协议或文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0.7 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可研报告编制时,应明确其中一个为体设计单位。体设计单位应对其他各设计单位的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和归口负责,并负责将各外委单项可研报告或试验研究报告等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经确认后归纳到发电厂可研报告中。.0.8 可研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厂新建工程应有个及以上的厂址对拟建厂址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
进行必要的调查、收资、勘测和试验工作
4 落实环境保护、接入系统、、水源、交通运输、贮灰渣场、、吸收剂来源副产品处置等建厂外部条件应方案比较。
提出应论证并提出主机技术条件,以满足主机招标的要求。
投资估算应能满足控制概算的要求,并。
评价所需的原始资料应切合实际,以此确定上网电价。利用外资项目的评价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技术经济政策。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接入系统、环境影响铁路专用线(或码头)、工程测量、水文(气象)勘测、岩土工程、水文地质详查、可研报告
3.0.10 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审查前应征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省级主管部门(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应参加可研审查会,协助审查单位协调、落实有关问题。
3.0.11 设计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须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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