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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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编号:
标志使用许可人(甲方):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邮编:100081
电话:(010 传真:(010银行帐户: 开户名称: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
帐 号:01090326500120111158818
标志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是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以标识和证明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注册号为:第4293993 至4293996号,核准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性国际分类》第1、5、16、31类。
第二条 甲方是证明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和许可权人。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商标使用许可。
第三条 乙方已充分了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并接受甲方有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甲方愿意在乙方遵守绿色生资标志有关管理规定及本合同的前提下,许可乙方在核准产品上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二节 标志使用许可
第四条 甲方根据许可结论,按照本合同条款,许可乙方在其产品
上使用绿色生资标志,其核准产量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中注明。
第五条 绿色生资标志的使用范围仅限于获证产品和核准产量。乙方不得超范围使用绿色生资标志。
第六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将绿色生资标志转让或许可第三者使用。
第三节 标志使用形式
第七条 乙方将绿色生资标志用于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设计使用规范》)的要求,必须同时附有获证产品编号。《设计使用规范》内容如有实质性变动,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样稿印制产品包装和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四节 缴费
第九条 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审核费(包含申请费、审核许可费、公告费)及标志使用管理费。
各年缴纳数额及时限为:
第一年,审核费 元,管理费 元,于领取《使用证》前缴纳;
第二年,管理费 元,于 年 月 日前缴纳;
第三年,管理费 元,于 年 月 日前缴纳;
第十条 乙方逾期六个月未缴纳管理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
第十一条 乙方再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必须先行补缴以往欠费。
第五节 使用证
第十二条 乙方与甲方签定本合同、并交纳审核费和第一年的管理费后,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颁发《使用证》(以寄发日为准)。该《使用证》是合法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唯一凭证。
第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一旦失去获证产品的绿色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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