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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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已经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副本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金杜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金杜对
事实的了解和对现行有效并已公开发布的中国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
发表法律意见;金杜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注册材料
一起提交交易商协会。金杜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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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期中期票据
根据 《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拟发行金额为人民币 12 亿元、
期限为3 年的2015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二、发行主体
(一)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下简称“广州市工商局”)于2015 年
6 月9 日核发的发行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400109386 ),
发行人截至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 号1101 之一J123 房
注册资本:3,261,845,575 港元
法定代表人:王恕慧
成立日期:2012 年5 月9 日
营业期限:2012 年5 月9 日至2042 年5 月9 日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服务(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通用机械设备销售;
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家用电器批发;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
医疗器械和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第二类医
疗器械)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金杜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发
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二)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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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 年5 月,设立
2012 年 4 月 27 日,广州南沙开发区经济贸易局出具穗南开经贸复
„2012 ‟37 号《关于设立合资企业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批
复》,同意广州越秀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金融”)
和成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成拓公司”)设立发行人,并批准越秀金
融与成拓公司签订的发行人合资合同和章程;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76,440 万港元,越秀金融出资相当于764.4 万港元的等值人民币,占
注册资本的1%,成拓公司出资75,675.6 万港元,占注册资本的99%。
2012 年4 月28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发行人核发了商外资穗南合资
„2012 ‟000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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