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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桃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结.doc

发布:2017-10-29约2.78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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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桃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工作总结 三桃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在县水务局,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财发[2009]87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昭政办通[2009]76号)和《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信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0]75号)的具体要求和部署,根据本乡的实际,严把政策关,水改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条不紊,扎实推进。现就水改工作总结如下: 基本情况 三桃乡位于威信县扎西的西北部,东经104°56′19.9〞,北纬27°53′39〞海拔1222米,东邻罗布乡,南毗扎西镇,西连林凤镇,北与四川省珙县洛亥、王家两镇接壤。南北最大纵距9.1公里。东西最大横距5.7公里,全乡幅员面积104.87平方公里,离县城40余公里,所辖7个村民委员会,127个村民小组。现有总户数6738户,其中农业户数 户。总人口32702人,其中农业人口32106人,非农业人口596人。在全乡总户数人口中少数民族592户2780人。有耕地面积29648亩,其中水田面积320亩,2010年末人均纯收入2626.6元,人均有粮477.6公斤。现有小型工程96件。其中集镇供水工程1件,农村供水工程59件,灌溉工程6件,小水窖工程30件。 水改工作的开展与做法 三桃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村委员与支书会议,传达县召开的水改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三桃乡水改工作。2010年8月18日到20日成立了三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清产核资评估工作组。本项工作按上级工作日程安排,有条不紊地域2010年5月20日启动。根据本乡实际,于2010年8月21日修改完善了《三桃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七个行政村组相应成立了工作指导组,与同乡级具体开展工作。 (一)水改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政府[2009]87号意见精神,云水发[2010]70号,昭政办发[2009]76号及威政发[2010]75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和部署,以搞好政策宣传,摸清已建工程家底为基础,明晰产权为核心,保障用水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保证已建工程有序运行为前提,优化水利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利工程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使水利工程长期有效在农业生产、群众生活上发挥其更大的效益,促进全乡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水改工作的目标任务 按照省市县水利工程整改的文件精神,集合我乡实际,通过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合集镇供水工程委托管理方式,逐步对产权的明晰,管理上的落实,安全运营上的保障,管理水平上的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全乡已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 (三)水改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权责一致,实施“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托则拖,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 3.坚持统筹发展,坚持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乡村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管理,确保供水防洪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4.坚持尊重民意,维护群众权益的原则,广泛征求民意,实行民主决策,使水改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处理好农民根本利益和产权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5.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在本乡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灌溉工程。在改革过程中保持现状不变,产权证书发给用水合作组织协会管理使用。 (四)水改工作的开展与完成情况 按照我乡水改实施方案,一是加大水改工作的宣传力度,书写永久性标语8条,临时性标语8条。二是向工程点群众传达水改文件精神,使群众对水改工作的认识和提高。三是组织召开各种大小会议112场次(乡级4场次,村级14场次,涉及有改革工程的村民小组94场次,发放宣传画460余份),并对全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摸底调查,登记以及资产评估核实,确定了每件工程的管理机制,并在2010年8月25日前公示了三桃乡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0年9月25日前更进一步核实评估确定了全乡7村符合水改的63村民小组,96件,其中农村供水工程59件灌溉工程6件,其管理机制确定为本用水合作组织成立用水协会管理,集镇供水工程1件,其管理机制确定为委托乡水利管理站管理,小型水窑工程30件,其管理机制为用水户自建自管。四是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4月前全乡公开按本乡水改方案,召开群众会议通过用水协会章程,表决通过财务、奖惩等四个制度,提名推选用水协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协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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