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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 30051-2019CN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飞行试验通用要求第3部分:试飞风险科目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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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行 业 标 准 FL 1180 CB 30051—2019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飞行试验通用要求 第3部分:试飞风险科目实施 Genera l requirements for flight test of fixed-wing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Part3:Implementation requirements of risk subject in trial flight 2020-08-01实施2020-06-03发布 2020-08-01实施 机时物重面电34006577315章真位 良 ( 副 ) 内 置 防 伪 码 识 识 通 慧 仿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发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行 业 标 准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飞行试验通用要求 第3部分:试飞风险科目实施 CB 30051-2019 *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出版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 邮政编码:100081 网址: 电话:010 船舶标准化研究中心发行 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 开本880×1230 1/16 印张0.50 字数4.81千字 2020年8月第1版 2020年8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300 * 船标出字第2020119号 定价37元 I CB 30051—2019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 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1 4.1 风险科目划分准则 1 4.2 风险科目分类 1 4.3 组织管理 2 5 详细要求 2 5.1 风险科目识别 5.2 实施准备 2 5.3 放飞评审/审签 2 5.4 组织实施 4 5.5 特情处置 4 5.6 飞行后讲评 4 II CB 30051—2019 前 言 CB 30051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工 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四研究院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三 O 二所、西安应用光学研究所、中国船舶工业系统工程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安然、舒振杰、张培田、孙健、崔奖励、陈俊峰、李宁、李剑、邓小宝、 曹国杰、胡应东、何志凯、彭向东、杨指顺、张望成、高凤杰、孟祥瑞、宁飞、向文豪、张宇。 本标准与EJ 30051—2019、QJ 30051—2019、HB 30051—2019、SJ 30051—2019、WJ 30051—2019技术内容一致,属于联合军工行业标准。 1 CB 30051—2019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飞行试验通用要求 第3部分:试飞风险科目实施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周定翼无人机系统风险科目试飞实施的内容、方法与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风险科目试飞的管理与控制,其他无人机系统可参照使 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 38152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 GJB 626 军用固定翼飞机和旋翼机科研试飞风险科目 GJB 2631 军用飞机新机试飞管理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GB/T 38152 和GJB 626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大中型无人机 medium -large scaled unmanned aircraft 最大起飞重量不小于150kg 的无人机。 4 一般要求 4.1 风险科目划分准则 风险科目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新研无人机系统首飞,在扩大飞行高度、速度、最大续航时间等飞行限制范围时有一定风 险的科目; b) 接近无人机的使用飞行包线又具有危险性的科目; c) 验证无人机的各种系统使用限制条件又具有危险性的科目; d) 模拟危及飞行安全的无人机系统各种故障以及探索排除故障方法的科目; e) 新技术或新的探索性课题第一次在无人机系统上实施,并带有危险性的科目; f) 因条件所限地面试验不充分或地面无法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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