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范本(扬州市)7篇.docx
劳动合同范本(扬州市)7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
二、本合同范本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本合同范本所规定的必备条款。
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基本情况,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基本情况,并不得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生效与变更
一、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生效前,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认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本合同范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合同范本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
二、本合同范本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本合同范本所规定的必备条款。
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基本情况,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基本情况,并不得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生效与变更
一、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生效前,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认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