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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船舶保险附加飞机及其他物体触撞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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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保险附加险条款

1.附加飞机及其他物体触撞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船舶保险》(中华联合[备案][2009]N7号)(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被保险船舶在航行、作业、停靠等过程中,由于飞机或其他物体的触撞而造成的损失或灭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其他事项

第三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附加引水免责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船舶保险》(中华联合[备案][2009]N7号)(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和/或租船人依照当地法律法规或惯例,或被迫接受免除或限制引水员和/或拖轮及其船东赔偿责任相关条款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不受影响。

其他事项

第三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附加直升机运送许可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船舶保险》(中华联合[备案][2009]N7号)(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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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由于直升机向被保险船舶运送船员、引水员、检验人、维修件及其它货物、邮件、存货、设备等类似行为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或灭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其他事项

第三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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