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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规范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有企业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中海集团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管理办法》、《中海工 业采购重大设备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
^定。
1.2在本公司管理权限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1.3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4在本公司范围内,20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信息系统建 设项目、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和单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电子 设备采购项目,应该进行招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5公司监审部、财务部等有关监督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2招标
2.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的项目提交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 项目招标文件应向相关工程咨询管理公司咨询,方可招标。
2.2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提交公司办公 会通过。
1) 涉及公司安全和公司秘密的;
2) 抢险救灾的;
3) 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公司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项目,可由公司办公会决定是否选择自行招标或者委托 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2.4公司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独立,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 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5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其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应当 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 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公司或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邀请的投标人应当发出邀请投标通知书, 告知获 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邀请的具体投标人应有公司办公会决议。
对需要划分标段组织的招标活动,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充分 考虑项目的专业要求、管理要求、对工程投资的影响以及各项工作的衔接,不得违 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标设计方案。由职能部门根据评估分析结果提出标段划分 专业建议,报公司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分标段招标。
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投标报价的要求;
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并对评标因素进行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 估。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依法进行项目勘探、 设计招标的,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 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公司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 程和标底必须保密。如果公司认为有必要,标底可向相关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咨 询审核。
新建基建项目公司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10 日前发给投 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 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等。
依本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
部投标的
如果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 投标
投标人申请投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其证明文件;
资信证明、履约情况和业绩材料;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科研、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条例有 关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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