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12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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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简要介绍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煤炭行业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经过多年实践探索,逐步发展形成的一整套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国煤矿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炭行业在几十年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践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它突出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以及安全与质量的高度统一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煤炭企业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等在内的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安全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实现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煤矿井下地质条件相对复杂,点多、面广、自然灾害多,以及煤矿企业特有的用工性质决定了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 煤矿质量标准化分井工和露天2部分, 井工开采包括11个部分,分别是: 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 附件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评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四条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 1. 证照齐全有效。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 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 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 自查考核奖惩: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 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井工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是指职业危害、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安全管理)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及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60分; 第六条 考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申报煤矿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总则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 1093-20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其指标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对标确认,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可引用,但考核评级工作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1次;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半年抽查1次;矿每月进行1次全面自查。 2. 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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