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
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证券法》、《审计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分公 司)的财务收支、会计报表、资产质量、经营业绩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 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
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
第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 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在工作中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促 进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依据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对象:
(一)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二)控股公司和分公司;
(三)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一)《证券法》、《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四)公司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目标。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报 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实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实地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 审计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审计部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概预决算以及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及管理情况和资产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真实、准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项目预决算、对外投资及风险控
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及控股、参股企业管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
督审计与评价;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评价,对经营风险进行评价;
(九)对公司重要经营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对外担保程序的严谨性、严密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公司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或严重损失浪费公司利益的行为进 行专项审计;
(十二)对控股公司和分公司的项目投入资金、资产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审计; (十三)定期组织审计工作会议,并参加公司财务部组织的财务工作会议, 及时了解各项财务工作的最新进展;
(十四)编制各项审计项目的计划,收集有关审计资料,编写各种审计报 告,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十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公司和分公司的 审计;
(十六)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计划、
预算、决算、财务资料和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册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检查与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有权查阅有关文 件和资料,审核费用、成本管理状况;
(三)检查财务收支情况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
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