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编制和移交实施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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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编制和移交实施细则 xx总公司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统一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和移交办法,促进企业加强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确保地铁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编制的质量和竣工档案的顺利移交,特制定本细则。 第1.2条 本细则根据国档发[1992]008号文《关于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国标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建设部第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穗府[1996]87号《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2002年《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文件,并结合广州地铁的情况和特点制定。 第1.3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即车站、 区间、车辆段及其它基地建筑、安装工程,轨道及系统安装工程。 第1.4条 组卷一般原则: 各单位(分单位)工程的竣工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内容之间的系统联系,进行分类、组卷,使组成的案卷便于提供利用和保管。 第1.5条 本细则与原有规定有矛盾时,以本细则为准,由广州地铁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广州地铁总公司办公室档案资料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案卷的质量要求 第1.6条 案卷内的文件材料必须内容真实、准确、有效,即文件材料记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图物相符,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整洁,负有责任的各方签署手续(签字、盖章)齐全。 第1.7条 竣工文件材料要求书写端正、整洁,所使用的纸张、胶片、磁带等记录材料和载体材料必须质量优良,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蓝墨水、复写纸等褪色材料书写。各类原始的施工用表应印刷或打印,不得使用复印表格填报,以确保保存期限。凡由施工单位产生的原始资料,交地铁总公司的1套原件,不要使用复印件加盖红章。施工单位应提前作好归档原件的数量规划和保存。 第1.8条 案卷规格统一为A4幅面,同类文件页数多的,可单独组成一个或多个案卷。文字、图纸分别组卷。图纸折叠成A4尺寸,横向按手风琴式折叠,竖向按顺时针方向折叠,折叠后图标露在右下角。案卷厚度文字材料一般不要超过3厘米,图纸不要超过4厘米。 第1.9条 按合同规定移交广州地铁总公司的一式四套工程竣 工档案中,其中1套交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3套交广州地铁总公司(可视为代号A、B、C套),4套档案的归档范围详略各有区别(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十)。交广州地铁总公司的A套(1套)及交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1套)档案必须原件。特殊情况如建材质量试验记录只有一份时,应装入地铁总公司A套中,确只有复印件的,城建馆1套及地铁A套要盖施工单位红章,A套并需注明原件在哪里。 第2.0条 认证资料即单位(子单位)工程综合质量检验评定表,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等要盖施工单位法人章。 第2.1条 临时围护结构的竣工档案也应立卷归档。其中交地铁总公司的A套要求归档完整的文字记录(围护结构施工、检查记录)及竣工图;但交城建档案馆的1套及交地铁总公司的其余B、C套只收临时围护结构竣工图,不收文字记录。 第2.2条 监理和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确保竣工图的完整、 准确、规范、标准,对竣工图要逐张予以审核签认。在竣工图的编制过程中,应按下列要求做到: (1) 在原施工图基础上做的竣工图,应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单直接在图纸上作相应的图文修改,凡修改处都要标注修改依据;凡设计变更文件中的变更内容,必须在竣工图中全面反映(做法见附件二:竣工图的修改)。不得采用另纸修改,再粘贴在竣工图上的做法。 (2)在施工图基础做的竣工图,应有设计院的出图章、地铁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的审图章、设计咨询章、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各方盖章必须盖在图纸空白位置,不能复盖在图文上,以确保图纸今后复印利用的清晰度。 (3)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认后,可作为竣工图。 (4)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上用碳素墨水笔对修改部分进行修改,标注修改依据后加盖“竣工图章”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认后,可作为竣工图。 (5)如虽有设计变更的图纸,但原图没有作废的,应一并归档,在卷内紧跟排列,原图排前,变更图排后。 (6)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位置改变、项目等重大改变,或因其它原因造成大幅度修改、修改幅面超过三分之一的,按国家建设部规定,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于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造成的,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制。施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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