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修正100.11.08).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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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1000146
3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0、14、17、18、22~25、27、35、39 條
條文及第 11 條條文之附表九、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十、第 21 條條
文之格式九、第 31 條條文之附表十五;增訂第 14-1、20-1 條條文
;除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十二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測定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二?章?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第 ???3??? 條 雇主對擔任甲種、乙種及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或經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 ???4??? 條 雇主對擔任營造業甲種、乙種及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前,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管理師。
二、勞工衛生管理師。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四、經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第 ???5??? 條 雇主對下列須經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始得參加技能檢定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管理師。
二、勞工衛生管理師。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三之規定。 第 ???6??? 條 雇主對下列須經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始得參加技能檢定取得作業環境測定人員資格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作業環境測定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人員。
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四之規定。 第 ???7??? 條 雇主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五之規定。 第 ???8??? 條 雇主對擔任製程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六之規定。 第 ???9???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三、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七之規定。 第 ??10???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二、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四、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五、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六、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七、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 第 ??11??? 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二、鉛作業主管。
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四、缺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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