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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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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 4 - PAGE \* MERGEFORMAT - 3 - 附件: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资金,作为业主承担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应用推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厉行节约、务求实效”的信息化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共享、节约”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并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第六条 支持建设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的信息化项目,形成的信息资源应当在部门间共享。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服务外包。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常年受理信息化项目申请,经择优筛选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分批安排预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导向目录》(见附件1)中确定的项目类别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2); 2、《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附件3);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市财政局申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之前,应当从信息化专家委员会选取专家,会同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集中评审,确定初选项目。 第十三条 初选项目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专项评审。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限制类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程序应当遵循《厦门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建设单位在评审时应提交《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格式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信息化资金规模对初选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拟建设的项目及其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预算经人大预算批准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向项目建设单位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应当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 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第十八条 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遵从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本地名优产品、服务的原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内容的,应事先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交调整报告,经两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先进行设计方案招标。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设计中标方案进行项目建设招标,设计方案的费用纳入该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该信息化项目总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在中标合同中签订信息化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免费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项目采购。 各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厦门市政府采购计划表》时,应一并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内容明细确认表》(见附件4)。财政部门将采购内容明细确认表与政府采购计划表核实无误后,转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采购进度进行拨付,拨付形式如下: (一)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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