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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
[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现金利润分配是公司利润分配的重要方式。根据公司
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
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
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七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在
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九条 应以每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二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
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
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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