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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pdf

发布:2019-04-28约2.69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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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 [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现金利润分配是公司利润分配的重要方式。根据公司 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 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 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七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在 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九条 应以每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二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 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 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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