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第二章合同的订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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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 ;(二)要约的构成条件;案例:被告百货公司在广告中说,某年某月某日9点整,本商场原价100多块钱的女士皮包、皮衣1块钱特价出售。原告(男性)那天赶到商场,却被店家以女士用品不卖给男性为由加以拒绝。于是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以广告是要约诱引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抗辩能成立吗?
要约要求内容确定、具体。广告原则上是要约诱引,但在这个案子中,优惠广告有确定的时间和确定的内容,而且没有规定男士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所以,本案的广告应该认为是要约而非要约诱引。;(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三、要约的失效;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二、承诺的效力 ;三、承诺撤回;第三节 订立合同的形式;新规定:;第四节 合同的内容 ;三、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二)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即用契约正义来修正契约自由)
四、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
(二)合同义务
;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即用契约正义来修正契约自由) ;新规定:;合同权利;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2、内容上的相对性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责任的相对性
(1)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当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者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五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概念和条件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三)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领域不同;
2、注意义务的程度不同;
3、责任形式不同。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包括:
1、不得实施致使合同无效行为的义务;
2、不得实施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行为的义务;
3、对缔约条款、条件予以必要注意的义务,以防止合同发生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4、订立合同中的相互协助、通知、保护、告知使用方法或瑕疵、保守秘密、忠实等义务。
过失,不是说主观上具有某种过错,而是指他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诚信义务,这是用客观过失的标准来进行评价的。
(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1)违反有效的要约。
(2)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3)违反格式合同法定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格式条款提供方如违反提示义务、公平拟约义务、说明解释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9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10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4)不履行报批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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