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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陈述.ppt

发布:2017-05-25约2.06千字共2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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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六节 当事人陈述 一、概念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做的说明。 狭义当事人陈述:仅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以该术语表达的证据形式。 广义当事人陈述:包括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 二、民诉、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具备的要件 1、陈述的主体 。 2、陈述的内容只能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 3、陈述的形式,可以口头可以书面。 4、陈述的时间,必须在诉讼开始到当事人最后陈述结束这一段时间内。 三、当事人陈述的种类 1、根据陈述倾向不同 确定性陈述 否认性陈述 承认性陈述 例如:原告提出被告曾经向他借款10万元的事实主张,被告答辩说确实借过10万元,不过已经还了5万元,实际只欠5万元。 原告提出被告曾经向他借款10万元属于? 被告已经归还了5万元属于? 原告否认收到过还钱的说法属于? 2、根据陈述形式的不同 书面陈述 口头陈述 3、根据陈述主体的不同 原告陈述 被告陈述 第三人陈述 共同诉讼人陈述 诉讼代表人陈述 四、当事人陈述特点 1、当事人陈述具有双重性 直接参与者 虚假成分 2、当事人陈述具有事后性 五、自认 1、概念 广义:指当事人一方针对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或请求予以认可或当事人所作的不利陈述被对方当事人援用。 狭义: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陈述不进行争执的意思表示。 民诉法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自认的条件 (1)主体条件: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内容条件:自认的内容必须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加以承诺。 (3)意思条件: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是消极的沉默。 (4)时间条件:自认的时间只能在诉讼过程中。 3、自认的效力 (1)对法院产生的拘束力。法院应当一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 (2)对当事人的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再行撤消。 (3)对对方当事人的免证效力、拘束力。 4、自认的撤回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自认人可以撤回自认。 (2)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并与事实情况不符,自认人可以撤回自认。 自认是在受胁迫和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受胁迫和重大误解的事实。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不符。 第七节 被害人陈述 一、概念 被害人陈述: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形式: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口头?书面? 二、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1、证明的直接性。 2、表达方式的多样性。 3、包含内容的综合性。 (1)检举、揭发犯罪人。 (2)描述犯罪的有关情况。 (3)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 4、陈述内容真伪的双重性。 5、证明对象的排他性。 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概念 又称“口供”“自白”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包括三种: 1、供述: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的陈述。 2、辩解: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的陈述或犯罪行为较轻的陈述。 3、攀供:对他人犯罪行为的检举和揭发。是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的。 如果是检举、揭发同案犯在本案中的共同犯罪行为属于? 如果是检举、揭发同案犯或者其他人在其他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而且攀供本人不是那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属于? 二、特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有可能全面的反映案件事实情况。 2、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往往是有真有假,真假混杂。 原因:(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罪责有可能编造谎言进行狡辩。 (2)处于特殊地位,容易产生“顺杆爬”现象。 3、具有不稳定性。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的运用原则 1、“重证据调查、不轻信口供”原则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同等对待。 3、严禁刑讯逼供原则 4、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九节、鉴定结论 第十节、笔录 最早把勘验、检查笔录规定为证据的是古巴比伦《汉漠拉比法典》 英国:勘验被称为视察,即在法庭外对地点或物体的物理特性的检查通常被归为实物证据。 美国:勘验所做的现场模型或模拟物、图示或者解剖模型等,被作为“示意证据”。 俄罗斯:民诉中认为勘验笔录只是调查保全证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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