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_价的影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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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除税) 材料费(除税) 施工机具费(除税) 管理费(除税) 规费(除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税前造价 销项税额=税前造价×税率 * * 营业税下 工程造价 税前造价 税金 营业额 主营业务 收入 工程造价 税前造价 税金 销售额 主营业务收入 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增值税下 * “有无发票”不影响企业利润 除税价格高低决定企业利润(1)正确区分“无票”价格与“弃票”价格。 “无票”价格——销售方均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和服务所支付的总金额计入税前造价。 “弃票”价格——为取得较低的采购价放弃发票。 (2)营业税下以含税价格(117元)计入税前造价,采购时以放弃发票而降低采购价格(108元),因此而获利。 (3)增值税下以除税价格(100元)计入税前造价,放弃发票的采购价格不可能比除税价格更低,一般无法获利。开票价格(117元)比无票价格(108元)有利,开票价格(117元)中进项税额(17元)用销项税额弥补,不影响成本、利润。 * 采购策略 工程造价 其中: 缴税 进项业务 利润 税金 营业税下 造价构成 224 100+17=117 10 7 开票价格A 96+16=112 10+(117-112)=15 7 7 弃票价格B 106+0=106 10+(117-106)=21 7 7 弃票价格C 95+0=95 10+(117-95)=32 7 7 增值税下 造价构成 222 100 10 22 开票价格A 96(16) 10+(100-96)=14 22 22-16=6 弃票价格B 106(0) 10+(100-106)=4 22 22-0=22 弃票价格C 95(0) 10+(100-95)=15 22 22-0=22 OR * 序号 项目 营业税下 一 直接费 223 1 人工费 30 2 钢筋 117(100+17) 3 混凝土 53(50+3) 4 水(无票) 2(2+0) 5 机械费 21(18+3) 二 企业管理费 223×5%=11 三 社保费 30×16.7%=5 四 利润 223×4.5%=10 五 税前造价 223+11+5+10=249 六 税金 249×3.09%=7.7 七 工程造价 249+7.7=256.7 * 序号 项目 营业税下 开票 弃票 一 资金收入 256.7 256.7 其中 销项税额 ? ? 二 资金支出 246.7 244.7 (一) 直接费 223 221 1 人工费 30 30 2 钢筋 100+17=117 117 3 混凝土 开票:50+3=53 弃票:51 4 水(无票) 2+0=2 2 5 机械费 18+3=21 21 (二) 管理费 11 11 (三) 社保费 5 5 (四) 进项税额 ? ? (五) 税金 缴纳 7.7 7.7 三 利润 256.7-246.7 =10 256.7-244.7 =1 其中 弃票利润 ? 53-51=2 * 对建筑业企业而言,增值税税率不能再低 进项业务增值税税率大多为17% 建筑业增税税率11%,两者相差6% 进项业务除税金额的6%需要人工费、利润等非进项业务金额计取11%的销项税额来弥补 非进项业务金额小,计取的销项税额不足以弥补时,企业将长期处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倒挂现象。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倒挂”点分析 * * OR * OR * * 有利于建筑业企业税负合理转化 有利于化解建筑业企业负担 有利于建筑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有利于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平稳实施 ——钱承浩 * 调整总原则: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费用项目以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算的计价办法,调整为增值税下以不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金额”计算。 修正《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明确: 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构成费用均以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除税金额”计算。 含税金额 计费 除税金额 计费 * 增值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与期间费用性质类似,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影响企业营业利润。 修正《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将“企业管理费”更名为“综合管理费”,并增加“附加税费”内容。 * 营业税下 增值税下 税金 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金=税前造价×综合税率。 税金 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开支进行税额和缴纳应纳税额。 税金=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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