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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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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为加强并规范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特制定本《〈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及综合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 拟订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拟订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 组织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制定国家资助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和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 制定博士后公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博士后宣传工作; 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业务工作; 指导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并受全国博管办的委托,承担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 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筹集、运作; 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评审工作; 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及维护; 负责中外博士后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等具体事务工作; 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 负责对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评估的具体工作; 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评价、鉴定、开发和推广,组织博士后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并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 编辑出版《中国博士后》杂志; 10、承办“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工作; 11、承办流动站、工作站设站评审的具体事务; 12、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划拨计划并承担财务管理工作; 13、承担博士后公寓建设的具体工作和人事部直接管理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了解、检查、督促本地区、本部门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研究人员和配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承办建设博士后公寓及其管理使用工作。 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授权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授权省市)政府人事部门还负有以下具体职责: 归口负责本省(市)内的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根据本省(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细则,并对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拟定本省(市)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 负责本省(市)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拨款和管理,协调经费的使用; 负责汇总本省(市)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的申报材料并提出推荐意见; 负责对本省(市)“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推荐人提出审核意见; 负责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及日常管理事务; 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博士后工作环境,推动本地区博士后事业的发展; 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并组织、协调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社会服务活动; 负责本地区博士后宣传工作和其他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四、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明确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具备一定招收规模的单位可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订本单位的管理实施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制订博士后工作规划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年度招收计划; 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在站和出站管理工作,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各类证明材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办理相关手续; 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项目和科研经费,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条件; 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住房等福利、待遇方面的问题; 具体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组织申报、管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组织申报“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并对申报者提出推荐意见; 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 负责博士后宣传工作和其他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设立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须按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申报,并具备以下一些基本条件: 1、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3、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设立工作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大型、特大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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