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特殊跟单信用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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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循环信用证和信用证含有分期装运条款 一、循环信用证 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金额被使用后可以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利用的信用证称为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另一种是按金额循环使用的信用证。 不论是按时间循环或者是按金额循环,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可以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称为积累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不能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称为非积累循环信用证(Non-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未表明是否可积累时,则是不可积累的。 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如一个月)可议付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在以后一定时间内(如下一个月)又恢复至原金额仍可议付使用,在若干个月内循环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 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照该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进行议付后,该证仍恢复到原金额,可供再行议付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 当用完信用证规定的每期金额再恢复到原金额循环使用时,其具体的恢复方式有以下三种: 1.自动恢复循环。每期金额用完不必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2.非自动恢复循环。每期金额用完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后,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3.半自动恢复循环。每次议付后一定时期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则在下次时期开始起,就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二、信用证含有分期装运条款 UCP600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13号R313,信用证含有“指定期限内分期装运”条款(shipments by installments within given periods clause)的三种表示方法如下: 假如信用证下要求的总重量是30 000公斤。 例1:装运时间表 10 000公斤最迟于1997年10月31日(用latest) 10 000公斤最迟于1997年11月30日 10 000公斤最迟于1997年12月31日 例2:装运时间表 10 000公斤从1997年10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用within an interval) 10 000公斤从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 10 000公斤从1997年12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例3:装运时间表 5 000公斤最迟于1997年9月30日 5 000公斤从1997年10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 10 000公斤最迟于1997年11月30日 10 000公斤从1997年12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第六节 对开信用证 一、对开信用证的定义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这两张互开的信用证便是对开信用证。 一般对开信用证以使用后者占多数。这种信用证在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使用居多。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 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申请人; 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 后开的证称为回证,与第一证金额大致相等; 两证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 二、对开信用证的生效问题 对开信用证一般规定生效条款,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生效方式。 1.同时生效。 第一证开立后暂不生效,待对方开来回证,经受益人同意后,再通知对方银行生效,即两证同时生效 2.分别生效。 各证开立后立即生效。 见对开信用证基本程序图。 对开信用证基本程序图 Back 第七节 长期信用证和无效信用证 一、长期信用证 在交易中,当付款责任不能很容易确定,并且根据事件的真正性质和责任范围不可能很快计算出金额、数量时,银行只好同意开立长期信用证(Evergreen Credit)或按年更新信用证(Annually Renewable Credit)。 这种信用证比传统的商业信用证有效期长,并且只有在到期日之前开证行向受益人发出通知,才能被撤销或修改。 “长期”条款主要用于光票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 长期信用证对开证行的风险是: 1.责任仍保持很长一段时期,在整个时期中,开证行已支付款项应确定要从申请人那里收回。 2.开证行应确定在整个时期内从申请人那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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