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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永久禁令签发标准改革的研究——兼论我国专利“停止侵权行为”判决的完善的中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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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永久禁令签发标准改革的研究——兼论我国专利“停止侵权行为”判决的完善的中期报告 本研究主要探讨美国永久禁令签发标准改革的情况,以及对我国专利“停止侵权行为”判决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美国永久禁令签发标准改革的背景及影响 过去,美国法院在判决专利侵权案件时,一般使用“不可逆转地受到损害”的标准来判断是否颁布永久禁令。这一标准在2018年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汤姆逊-里维斯公司v.华盛顿州苹果公司”(TCL v. Apple)案件中被推翻,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2019年,“格鲁姆-勒克斯曼公司v.黑莓有限公司”(Grail v. BlackBerry)案件中,法院确认了新的禁令签发标准——“派德(eBay)因素”——将适用于所有专利侵权案件。该标准包括以下四个因素: 1.专利所有人是否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 2.禁令是否会对公众和第三方造成损害。 3.禁令是否会对专利侵权者造成不对称的损害。 4.禁令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和比例原则。 新的标准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反响。一方面,该标准使得专利所有人更难以颁布永久禁令,因为他们必须证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另一方面,该标准可以减少专利所有人滥用永久禁令的情况,保护公众和第三方的利益,避免过度限制竞争。 二、我国专利“停止侵权行为”判决的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继续侵犯他人专利权,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行为。这一规定是保护专利权利人权益的权利救济措施之一,但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难以确定“没有合理的理由”。法院需要考虑被告的知情程度、侵权方式和程度等因素,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2.判决的目的不明确。被告需要提供具体的停止侵权行为方式,但判决并不明确要求被告在何时何地停止侵权。 3.缺乏强制执行机制。一旦判决作出,被告未必会遵守,造成无效判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议: 1.界定“没有合理的理由”的标准,明确考虑知情程度和行为方式等因素。 2.在判决中明确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方式和时间,具体到事实环节。 3.加强判决的强制执行机制,完善追偿程序,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 以上建议可帮助我国专利“停止侵权行为”判决制度更加完善和精准,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提供更好的权利救济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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