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电梯安全隐患评价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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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电梯安全隐患评价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住宅电梯的安全运行,通过建立住宅电梯安全隐患预警机制,完善电梯安全隐患整改长效机制,达到对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警的目的,最大限度地缩减停梯造成的居民出行困难,从而形成预警和整改工作的无缝链接,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隐患评价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住宅电梯进行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检测。
第三条 本规则的检验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住宅电梯。
本规则不适用于液压驱动的住宅电梯。
第五条 启动安全评价程序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对《北京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检索,筛选出使用年限达到12年,上一年度定期检验首次不合格的电梯,以及用户投诉达到3次以上,经常出故障的电梯。
对上述电梯进行如下处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安全评价程序:
(一)对前三年定期检验的情况、故障情况、产品技术水平等进行分析,对于一般修理无法解决的,启动安全评价程序。
(二)对于制造单位已经破产(倒闭),造成备品备件供应困难,一般修理难以解决的,启动安全评价程序,进行预警提示。
(三)制造单位对安全部件有使用年限要求,且通过调整、更换能够恢复正常运行的,不启动安全评价程序,责成企业立即更换。
第六条 安全评价的实施
根据第五条的结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1月份制定当年的安全隐患预警工作计划,并上报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组织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安全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附件1的规定进行电梯安全隐患评价,出具《北京市住宅电梯安全隐患评价报告》,提出更新、改造、修理的建议。评价报告一式四份,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使用单位各一份,另一份由检验检测机构存档。
第七条 安全评价结果的处理
(一)建立安全评价结果月报制度。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安全评价结果告知产权所有者和使用单位,并每月向市局特设处上报安全评价结果,
(二)市局特设处将安全评价结果通报市建委等相关部门。
(三)凡评价结果判定为“建议更新、改造、大修”的电梯列入预警范围,实行重点安全监察、检验检测与维护保养。
1、缩短维护保养周期
要求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将保养周期由每半个月一次,缩短为每周一次,提高维护保养的频次。
2、缩短检验检测周期
检验检测机构将每年一次的定期检验周期,缩短为每半年一次,做好技术把关。
3、纳入重点监察范围
将此类电梯纳入重点监察范围,加大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尽早完成整改工作。
第八条 进行评价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市局根据技术能力统一布局,检验检测机构应组成评价小组,组长由具有电梯检验师以上检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进行现场评价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条件,受检单位应当向评价小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
第十条 评价所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应在现场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住宅电梯安全评价原始记录。现场评价工作完成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将评价报告存档保存,保存期为3年。
第十三条 评价报告使用下列结论
A、经评价小组现场检测和试验,该电梯存在严重隐患,建议更新。
B、经评价小组现场检测和试验,该电梯×××系统存在严重隐患,建议改造(说明改造部位)。
C、经评价小组现场检测和试验,该电梯×××部件存在隐患,建议修理(说明修理部位)。
D、经评价小组现场检测和试验,该电梯未发现隐患,可继续使用,使用中应加强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评价结论使用下列判定原则
(一)电梯资料不齐全,维护保养薄弱,运行试验不合格,曳引系统、控制系统、门系统、安全系统经评价有二个(含二个)以上须改造适用结论A。
(二)电梯资料不齐全,维护保养薄弱,运行试验不合格,曳引系统、控制系统、门系统、安全系统经评价有一个须改造适用结论B。
(三)电梯资料不齐全,维护保养薄弱,运行试验不合格,曳引系统、控制系统、门系统、安全系统经评价有一个以上须修理适用结论C。
(四)其余适用结论D。
第十五条 各系统综合评价使用下列判定原则
(一)有1个以上*号项和二个(含二个)以上非*号项结果为不符合,应评定为“系统应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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