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政策宣讲会-上海报关协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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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策宣讲会 企业管理处 2016年2月29日 关于报关人员身份实名认证 实施依据 《海关法》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第五款: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十三条:报关人员,是指经报关单位向海关备案,专门负责办理所在单位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业务应当由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办理。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上海海关2014年第31号公告要求至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人员备案手续。 海关现场业务部门对办理陪同查验、单证签收等现场报关业务的报关人员实施报关人员身份实名认证。 海关现场业务部门通过报关人员的身份证信息验核报关人员身份。 报关人员身份证信息与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信息自动比对,将比对结果自动显示在系统中。 经系统比对,报关人员身份证信息与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信息一致的,海关允许其办理报关业务。 经海关验核报关人员身份,办理报关业务的人员未在海关备案的,该人员所在报关单位应当自海关对该人员实施首次实名认证之日起30日内至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办结报关人员备案手续。 如报关单位未及时办结报关人员备案手续,自海关对该人员实施首次实名认证之日起30日后,该人员将无法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人员备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6号中有《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表格格式 沪关公告﹝2014﹞31号 报关单位所属报关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报关单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并将拟备案报关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交海关验核。 海关收取登记表,验核拟备案报关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后核发《报关人员备案证明》。 《报关人员备案证明》长期有效。 异地报关人员同样按规定办理海关备案。 未备案人员处理办法 未在海关备案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报关人员备案手续期间需至现场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现场海关验核其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允许其暂时办理报关业务。 证明材料应当包括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办理事项、企业公章、证明开具日期等要素。 业务环节应用 报关单位到海关业务现场办理查验派单、陪同查验、流转关封、签收重要单证等海关业务的人员都应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已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长期有效,无需重复办理。 重点监管人员 报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纳入海关重点监管报关人员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假借海关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拒不配合海关工作的; 影响海关正常业务开展的; 其他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情形。 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地址等信息可登陆上海海关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 报关人员身份实名认证自2016年3月1日起在上海关区实施。 关于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全国报关” 定义 实现报关企业在一个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后,无须再设立跨关区分支机构,就可以到全国所有海关、各口岸和海关监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实现“全国42个海关如同一关”的格局。 实现方式(改革实施后) 在上海海关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均可通过上海电子口岸报关单预录入系统(简称“EDI”系统),向全国各海关发送电子报关数据并办理相关报关业务。 在全国其他各海关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均可通过“QP”系统向上海海关发送电子报关数据并办理相关报关业务。 实现报关单号自动赋号。 取消异地报关限制 客户端异地申报限制 改革前:报关企业在海关申报报关单时,要求报关单的申报地海关必须和预录入客户端注册海关为同一直属海关,否则不接受报关 改革后:无限制 操作权限限制 改革前:异地报关企业操作员IC卡必须经过海关授权后才能录入及申报报关单 改革后:无需授权 预录入编号预分配限制 改革前:企业必须事先获取申报地海关的预录入编号才能申报 改革后:无需提前获取,系统自动生成(上海海关即将实现) 预录入系统申请条件 EDI系统对异地报关企业开放。所有具备报关资质的本地和异地企业均可向上海数据分中心申请安装、开通EDI报关软件。 相关用户申请和使用指南详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上海分中心对外网站。 报关单编号规则变化(改革前) 上海海关现行的报关单号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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