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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

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令2009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9-09-28

【实施日期】2009-11-01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5日商务部第23次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

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部长:姜伟新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

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

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

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

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

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

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

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

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

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

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

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

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

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

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

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

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

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项目。

第三章资格申请

第七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

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需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

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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