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理工学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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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充分落实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全面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进一步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一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三年的专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
第四条 本、专科生在标准学制四年或三年中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思想品德优良,健康状况合格,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准予毕业。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宁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科生在三年中、专科生在二年中即已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学分,可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本科生应在第六学期初、专科生在第四学期初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已修学分应占全部毕业学分的85%以上,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者,系批准后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七条 本、专科生在标准学制四年或三年内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不符合退学条件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延长修读年限。不提出延长修读申请者,按肄业或结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随下一级进行管理,享受在校生待遇,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缴纳培养费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本科生修业满六年,专科生满四年,仍未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按结业或肄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十条 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为保证学生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施学分制应按照本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和学分制管理要求,制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1、确定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每学期应修学的基本学分、本专业的毕业学分等。
2、选修课一般从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起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须按课程内在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地设。
3、本科各专业课内理论总学时控制在2000学时以内,各类实践环节总学时控制在1000学时以上,各专业总学分为180~210。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之间学时、学分比例原则上为7:2:1,各类课程允许有5%以内的灵活度,即在11个学分内的浮动。
4、专科各专业课内理论总学时控制在1400学时以内,各类实践环节总学时控制在800学时以上,各专业总学分为130~150。必修课、选修课之间(专科不分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学时、学分比例原则上为9:1,各系、各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大选修课比例。
第十一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将课程设置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2、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我校所开选修课分为两类: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1)限定选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各专业业务范围、方向、分设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应采用模块式组合。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本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限定选修课程范围内选择修读某几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限定选修课的开设,体现了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自身发展要求的结合。
(2)任意选修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潜能和兴趣特长,提高学生文化素质,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本系或全院范围内选择修读的课程。在设置上要注意文理渗透、理工结合及学科之间的交叉,以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创新精神。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的志趣及学习能力,自主选择修读,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章 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是用于计量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培养方案中的所有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专业实习和列入培养方案的专业见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等实践及活动课程,均以学分计算。学生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1、一般理论课每16学时计算1学分。
以讲课为主,中间穿插上机、实验、辅导、讨论的课程,按讲课学时计算学分;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换算学分时以总学时乘以加权系数0.6计算;
相对独立的实践课20学时折算1学分,整周实践课每周折算1.0学分
2、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一般一个学期1学分;
3、军训为公共必修课,一般在新生开学时进行,计1学分;
4、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按教学设计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算1学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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