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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doc

发布:2015-09-08约1.2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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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学院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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