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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的防护标准.pdf

发布:2017-08-14约6.65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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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第4~7 章和附录A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8-1996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时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gauges contain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GBZ125-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使用含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检测仪表(简称 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13367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豁免范围内 的检测仪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 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3367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14052 安装在设备上的同位素仪表的辐射安全性能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源容器 放置密封源使其处于正确的几何位置,并提供足够的屏蔽防护,以使周围辐 射水平低于规定值的容器。源容器上还可设置控制有用线束通和断的源闸以及辐 射状态指示器等。 3.2 有用线束 通过源容器的窗、光栏、圆锥孔或其他形状准直器件的辐射。 3.3 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通过探测有、无待测物时粒子注量的变化或探测粒子与物质相互作用所产生 的次级粒子的注量来检测有关量的一种仪表,如料位计、厚度计、密度计、湿度 计、核子皮带秤等。 4 对源容器的放射防护要求 4.1 用于支持和容纳密封源的部件必须做到既能牢固、可靠地固定密封源,又便 于密封源的装拆。 4.2 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检测仪表的源容器必须符合GB14052 规定的相应级别 的源容器漏射线剂量当量率、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最高和最低温度、源闸耐力及抗 火能力等项安全性能要求。 4.3 源容器应有由外表面不可直接视见的隐式组装结构,或具有使用特殊的专用 工具时才能组装、拆卸源容器的零部件。 4.4 当源容器设有限束器、源闸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当透射式检测仪表的探测器处于距密封源最远的使用位置时,以密封源为 中心的有用线束的立体角不宜超出无屏蔽体探测器或探测器的屏蔽体,以使穿过 探测器或其屏蔽体的漏射线满足表1 的要求。 b.源闸应在开、关状态分别锁定位置,并有明显的开、关状态指示。 4.5 邻近密封源的部件应选用散射线、韧致辐射线少,耐辐照的材料。 4.6 源容器对电离辐射的屏蔽设计应符合最优化原则,使透过源容器外表面的漏 射线不仅满足规定的剂量限值,而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辐射水平 。 4.7 对于发射α、低能β低能X 射线的密封源,距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示边 界外5cm 处的剂量当量率应小于2.5 μSv/h。 4.8 除4.7 以外的检测仪表,在不同场所使用时,距附录A(规范性附录)所示边 界外5cm 和100cm 处的剂量当量率应满足表1 的要求。 表1 检测仪表的使用场所和相应的泄漏射线控制量 距边界外下列距离处的剂量 检测仪表的使用场所 当量率H 控制值,µS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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