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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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公司煤炭产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质量、规范编制、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集团公司所属煤炭产业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审查、批准的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初步设计的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而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备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执行项目建设标准,实现投资控制的目标。
第四条 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
(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或集团公司审批可行性研究的项目,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将审批后的煤矿建设项目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由集团公司委托建设单位审批的初步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初步设计的初审和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经过设计方案竞选、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比较,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设计单位,明确拟建项目的功能和主要经济技术要求,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后,编制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承担控制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和工程量的责任,按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和计价依据,应符合国家和有关行业的规定和编制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推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是初步设计概算的限额投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第八条 方案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必须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满足初步设计概算的需要。如果中标的方案设计在初步设计时不能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的需要,需建设单位重新选定设计方案。
第九条 建设项目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需要做必要的调整时,建设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前,须报经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重新明确。
第四章 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条 初步设计的审查原则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初步设计技术方案依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应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包括总体设计、项目组成、主体工艺、主要设备、工程量及投资概算等主要内容。
(一)主要指标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节能减排等批复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有关行业工程设计规范、技术规范及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二)批准的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编制依据、计价参数及编制方法,符合初步设计阶段国家规定的有关深度的要求。
(三)建设工期满足工程条件、施工方法和进度的要求。
(四)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及安全稳定性。
(五)重大技术方案进行设计优化、经济分析比选,既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又结合国情,因地制宜,节约建设资金,满足安全、实用、可靠的要求。
(六)降低能耗,实现能量有效转换。节省占地,节约资源,减少排放,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率。安全、环保等设施投资已经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七)生产辅助设施、生活配套工程等建筑物的完整性。
(八)推广经鉴定并经实践检验的新技术成果,选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和先进、合理的新设备,采用适用、美观的新材料。新设计的建设项目,其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九)根据精简、高效和现代化管理的原则设置生产管理体系及生产定员。
(十)初步设计文件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主要设备订货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审查程序及审查内容:
建设单位结合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首先确认初步设计的设计深度,对工程地质条件、设计方案、规模、标准、工艺、结构、设备购置、工程造价等原则性内容组织符合性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经建设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同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初步设计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对报批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集团公司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评审申请报告,组织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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