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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doc

发布:2017-11-13约3.86万字共9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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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公司贷款行为,根据《担保法》、《合同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操作规程是公司在贷款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损失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二章 贷前调查 第三条 公司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等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四条 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工作,调查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 2.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 3.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 4.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企业的自有资金一般不少于30%; 5.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范围。 (二)自然人 1.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应有符合规定的自有首付资金; 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的支持范围。 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的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条件,经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再进行实地调查。 第五条 实地调查主要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押人、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的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及员工的综合素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自然人。 2.借款人生产的产品、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近几年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 3.借款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环境( 第七条 客户申请授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客户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须持有特业许可证。个人客户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好; (三)资信状况较好,信用记录较好; (四)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较好,有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符合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得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供授信: (一)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项目; (二)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 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追加授信、临时授信三种方式。 (一)基本授信,是指每年年初根据客户上年度执行授信情况、本年度经营发展以及本公司信贷计划进行的一年一定的授信安排。 (二)追加授信,是基本授信的补充,对未经基本授信而年度中间需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或虽经基本授信、但中途经营变化而需新增授信额度的客户,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追加授信。追加授信可以重复使用至下一年度基本授信工作结束止。 (三)临时授信,是指超过基本授信额度,因客户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特殊行业,需要临时性追加授信额度或特殊项目融资、票据贴现业务等。临时授信一般为一次性逐笔授信。 第十条 办理授信业务应坚持风险可控、效率优先、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申请→调查→风险审核→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与收回。 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部受理客户的授信申请后,调查人员负责调查收集受信人的经营、财务、信誉、偿债能力以及对外担保等信息,填写《客户授信申报表》,提出通过调查后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意见,报审计稽核部审核并提出授信审核意见,然后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实行最高综合额度控制。单一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10%。 第十四条 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申请和调查情况,可结合资产负债率控制法或抵(质)押物变现额折扣法确定。 (一)资产负债率控制法,即对拟授信客户的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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