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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
续,更好地发挥公司的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农户小额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保证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
户小额联保贷款。农户是指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生
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年度贷款余额(限额)、随用随贷、年内周
转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农户使用《农户小额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
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
1、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品行好,无不良记录;
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的收入;
4 、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1、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 、小型农机具贷款;
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4 、农民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生活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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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户资信评定及信贷额度
第七条 公司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信贷人员、监事会成员参加。还可约请村委会成员参加。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步骤:
1、农户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可由与公司合作的村委会代收);
2 、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
况,并提出初步意见;
3、由公司农户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村信用代办员、村委会提供的资料,
确定农户信用等级,核发《农户小额贷款证》。
此项工作原则上在年初进行,每年评定一次。也可以在农户提出借款申请时评定。
对农户信誉发生变化,及时变更资信等级和贷款限额,对已不够等级和随意出租、出
借、转让贷款证的要及时收回,并取消贷款限额。
第九条 农户资信等级及贷款额度的确定。农户资信分优秀、较好、一般三级。
评定优秀等级的标准是:(1)三年内在公司贷款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
(2 )家庭年纯收入在20000 元以上;(3 )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 以上。
评定较好等级的标准是:(1)三年内在公司贷款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
(2 )家庭年纯收入在10000 元以上。
评定一般等级的标准是:(1)贷款按时归还,无不良记录;(2 )家庭年纯收入在
5000 元以上。
小额保证(联保)贷款限额为:优秀等级2 万元;较好等级1.5 万元;一般等级1
万元。
小额信用贷款限额为:优秀等级10000 元;较好等级8000 元;一般等级5000 元。
贷款方式的选定: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实行。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保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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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贷款同时实行。无拖欠公司贷款农户占总贷款农户的 90% 以上;公司不良贷款占
比在10%以下的村方可实行农户信用贷款。
小额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主要指:与借款人居住在同一村庄的自然人或公司辖内有
固定收入的其他自然人;其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家庭有固定经济收入;
家庭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其保证额度不超过家庭固定财产价值的 80%或不超过家
庭经济纯收入的2 倍。一户贷款须由2 人以上作保证人。
第四章 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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