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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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确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四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性质分为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Ⅱ专用存款账户(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核准类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业务处理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备案类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在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一般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地区开立。
第六条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为两年(含展期)。
第七条 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原因(除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外)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分为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和有字号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区分,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存款人类别”栏明确填写。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一致。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第十条 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份数由各联社根据需要自定)。个人开立、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为方便档案管理,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单位存款人还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按当地人民银行、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存款人及开户行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填写各类表单(人民银行没有规定的由各联社自定)。原则上柜员不得代客户填写开户申请书等资料。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三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向开户行提交《办法》、《实施细则》、《通知》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单位开立基本存款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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