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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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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The Design Code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or Port Engineering JTJ 231-94 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通知 交基发[1994]909号 由我部组织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编制的《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TJ231-94,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4年9月10日 1994-09-10发布 1995-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The Design Code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for Port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统一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厂、矿及其他专用码头的环境保护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1.0.4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节约川地和节约能源的方针,外应积极慎重地推广先进的防治污染技术。 1. 0.5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 2 一般规定 2.1 选址、总图和工艺设计 2.1.1 港口工程选址应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或城市环境规划的要求。 2.1.2 港口工程选址应考虑风向和水流对环境的影响.。对大气环境污染较大的港区,宜布置在城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水环境污染严重的河港港区,应布置在城市下游的河段。 2.1.3 港区总图布置时,装卸作业对大气环境产生较大污染货种的泊位,应布置在港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装卸作业对水环境产生严重污染货种的河港泊位,应布置在港区的下游岸线。 2.1.4 对大气环境产生严重污染货种的港区、泊位,同相邻污染较轻的港区、泊位及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其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的规定确定。 2.1.5 新建工程总图设计应满足环境工程、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2.1.6 河港码头泊位与下游城镇、港区生活用水取水口之间应设置不小于1000m的卫生防护距离,污水排放口应设在生活用水取水口的下游500m以远;感潮河段设在取水口下游的排污口,距取水口的距离还应适当加大。 2.1.7 海港港区污水排放口不宜设在港池内,排污口的选择应充分利用潮流的稀释扩散作用。 2.1.8 港口工程的工艺设计应采用低污染或无污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 2.2 环境工程设计原则 2.2.1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性质及所在区域环境规划要求,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标准及规定的防治污染措施。 2.2.2 新建项目应对环境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2.2.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环境保护设施。 2.3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 2.3.1 港口应配备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固体废弃物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其规模可根据需要确定。 2.3.2 海港和大型河港工程宜配备接收船舶舱底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的自航接收船或自航接收处理船。中小型河港可配接收船舶舱底油污水的非自航接收处理船、小型自航垃圾接收船。 2.3.3 船舶舱底油污水,生活污水采用岸上接收处理时,应在码头前沿设置《国际海事组织73/78防污公约》规定的标准排放接头。 2.3.4 石油、散装液体化学晶装船港,应设置船舶压舱水、洗舱水的接收处理设施。 2.4 环境监测与环境保护管理 2.4.1 港口应配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环保设施操作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 2.4.2 港口应根据建设规模、性质及污染程度按《交通部环境监测条例实施细则》设置环境监测站。 2.4.3 石油、散装有毒液体化学品、煤炭、矿石、水泥和散粮等污染严重的港区,应设污染源监测设施。监测仪器设备应根据监测的范围、污染物的性质和数量配备。 3 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 3.1 一般要求 3.1.1 新建工程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镇排水或直接排入水体。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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