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通通过过金金融融机机构构进进行行国国际际收收支支统统计计申申报报业业务务操操作作规规程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 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
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
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通过 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 《涉外收
入申报单》、 《 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
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 内银行按
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 外汇款申请书》、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
通过 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 内银行涉外付款业
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 通过 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
个人 (以下称“ 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 (T)或结
汇中转行结汇之日 (T)后五个工作 日 (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
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 《 外汇款申请书》或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
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
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
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申
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
赋码工作。 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
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
际收支业务的 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关闭设置。
第五条 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
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
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 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
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
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 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 《涉外收入申报
单》、 《 外汇款申请书》和 《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
联。
纸质 《涉外收入申报单》、 《 外汇款申请书》和 《对外付款/
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
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 《 外汇款申请书》和 《对
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第九条 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外汇局国
际收支工作人员到 内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
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 《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
内银行或申报主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应
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条 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
印制 《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 (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
主体使用。
第十一条 凡在 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
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 《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 《组织机
构代码证》或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营业执照》等行业主
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内银行应对机构申报主体填写的 《单位基本情况
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 《组织机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