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企业税务稽查重点及应对.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中小型企业税务稽查重点及应对
案例一:补缴城建税加收滞纳金的稽查争
虽然城建税是个小类种,滞纳金更是微不足道的,相当于税务局收企业的利
息,但是这还是一门大学问。
案例概述
A 企业以收据收款未入账未申报增值税,外购彩钢板用于厂房维修,进项税额
未转出(铂略注: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营业税的劳务,进项税额要转出)。因此没
入账、没交税的销项税额加上进项税额转出自增值税,合计少交增值税 41 万
元,这是国税查的。A 企业在国税检查后按照国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缴了增值
税,并且从滞纳期限起按日加收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被国税局处理了罚
款。随后,又跑到地税局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缴费附加申报了,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在申报处理上没什么区别,以城建税为例。
地税局、稽查局认为企业增值税是缴了滞纳金的,那城建税也应该按照同等期
限缴滞纳金,同时处以罚款。
请问
税务稽查局的处理是否妥当?
辩析一:城建税滞纳金
检查人员认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检查
人员关注“同时”两个字,他认为税款应该同时缴纳,滞纳金也应该同时缴
纳。
但企业不这么认为,企业关注“实际缴纳”四个字,认为城建税既然以“实际
缴纳”的三税作为计税依据,如果三税未实际缴纳,则城建税没有计税依据,
当然就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更谈不上滞纳税款行为。
这是说 1月份的增值税就应该申报,但企业没有申报,到 12月份被查出来增值
税少缴,企业就在 12月份把 1月份到 12月份的增值税缴掉了。增值税既然是
12月份缴的,城建税条例规定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12月份缴了
增值税,城建税这时实际上才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企业认为在 12月份缴
了增值税,实际上没有产生城建税的滞纳行为。但税务局认为 1月份就应该
缴,但到 12月份才缴城建税,所以应该比照增值税期限。缴滞纳金。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企业的这种观点是对的,明确规定实际缴纳,企业 12月份才
缴增值税,随之就把城建税也缴掉了,是不存在滞纳行为的。但是实务操作
中,据铂略所知,很多情况下,企业让税务机关发一个处理决定书,比如少缴
营业税多少钱,营业税从滞纳期限起加收滞纳金多少钱,城建税折了多少钱,
滞纳金多少钱,实际上这是不妥的。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 2008 年发了一个关于明确滞纳金加收有关规定的通
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以下简称“三税”)税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三税”实际缴纳的同时。
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
该从规定的“三税”缴纳期限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
纳 “三税”,在补缴“三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加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南京地方税务局这个观点和铂略上述的观点是一模一
样的,应该以“实际缴纳”这四个字,以及“收付实现”这四个字来理解,有
的税务机关认为税款应该一致,滞纳金应该一致,这是不妥的。
辨析二:处罚问题
铂略财务培训觉得罚城建税是对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
项,比照产品的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1993 年之前有三税: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到了 1994 年税制改革变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
际上是一样的。所以增值税税务机关将这种行为定义为偷税,因为企业开收据
不缴税,典型的减少账面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增值税定性为偷税,
城建税也应该属于偷税,既然是偷税,增值税罚多少倍,城建税也应该罚多少
倍。因此对企业一点处罚是正确的,但是加入滞纳金是不妥的。但是很多地方
都加入滞纳金,铂略建 企业跟税务机关交涉一下,把南京的文件给税务机关
看看。
案例二: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稽查案例
案例背景
税务局发现 A 企业和关联方之间有购销往来,同时双方资金互相占用,比如 A
公司把钱给关联方用,但是没有收利息,地税局认为企业把资金给人家用却不
收利息是没有道理的,所以就按照同期同类金融企业的贷款利率计算占用利息
核定征收了营业税及附加,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辩析一:税务机关核定税款有无道理?
税务机关认为要征企业的税,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其中情形
之一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