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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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规则应尽可能地与国际规则相一致 (四)制定空中交通规则时,应注意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一)必须实行统一 的空中交通规则 (三)公海上空实行 统一的国际规则 空中交通规则是组织实施航空器飞行,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的依据,通常又称之为“飞行规则”,其特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不得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对未经批准正在飞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民用航空器,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一)航空器出入境放行规定 (一)航空器出入境放行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擅自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对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的,有关机关有权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民用航空器还应遵守下列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① 空域管理规定;② 空中交通规则;③ 空中交通管制规则;④ 航空器安全飞行管理规则,包括航空器适航性、航空人员、机场、通信、导航、气象、航行资料服务等项管理规则;⑤ 航空安全保卫规定;⑥ 航空运输经济管理规定;⑦ 航空器搜寻救援和事故调查规则;⑧ 其他与航空器出入境和飞行有关的法律和规章。 (一)航空器出入境放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检疫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二)旅客、机组、货物及其物件出入境放行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设关机场起飞或者降落。” (二)旅客、机组、货物及其物件出入境放行规定 (二)旅客、机组、货物及其物件出入境放行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有权在外国民用航空器降落或者飞出时查验本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文件。外国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实施的入境出境、海关、检疫等检查。实施前两款规定的查验、检查,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任 务 实 施 结合空域管理法律制度,就中国设置东海防空识别区问题发表你的看法。至少800字。 了解国际空中航行规则 04 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领空主权的保护原则 认识空气空间与国家领空 01 空气空间与领空和公空 领空的范围 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被大气层笼罩的空间,也被称为“空域”,是航空器飞行的活动场所。 空气空间可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国家领空; 另一部分是国家领土之外的陆地或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称为公空。 《巴黎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1944年各国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签订了《芝加哥公约》,该公约最终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 根据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国家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权,国家有权禁止外国飞机进入自己的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航空器通过自己的领空。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空气空间是由地面国主权支配的空域,是地面国的领空,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 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根据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每一国家都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了国家对领空资源的排他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 (三)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 (四)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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