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财经科技大学大学部学生预修硕士班课程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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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大學部學生預修碩士班課程規定
民國 98 年05 月04日教務會議訂定暨民國 98 年09 月23日 (98)德教通字第 012號公布
民國 100年10月24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暨民國 100年12月9日 (100)德教通字第010號公布
民國 104年01月12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暨民國 104年01月27日 (104)德教通字第 004號公布
民國 105年07月20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暨民國 105年10月20日德教字第 105004126號公布
第一條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鼓勵大學部學生繼續就讀本校碩士班,
特訂定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大學部學生預修碩士班課程規定(以下簡稱本規
定) 。
第 二條
本校四技學生得於修業滿五學期、二技學生得於修業滿二學期,並於前述之學
期結束後,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由各碩士班辦理甄選,核可名額由各碩士
班訂定;經甄選核可後,於下學期起開始預先修課,預先修習課程以申請之日
間部碩士班課程為限,每學期至多預修六學分。
第 三條
學生申請預先修讀碩士班課程應於申請期限內繳交下 列各款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該系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各一份。
三、歷年成績單一份。
第 四條
各碩士班應組成甄選委員會,訂定甄選程序及甄選標準等作業,並決議甄選事
宜,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核可名單,並送教務單位備查。
第 五條
核可生應依本校學則規定之修業期限屆滿(含)前取得學士學位,逾期取消其
核可資格。
第 六條
核可生於大學期間所修讀之碩士班課程,達碩士班及格標準者,得依本校碩士
班之學分抵免規定辦理抵免。
第 七條
錄取生於大學期間所修讀之碩士班課程,應另外依碩士班所屬類別繳交學分
費。
第 八條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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