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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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事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理事和理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理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秘书处拟订,经基金会理事会议通过后实施。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一经实施,对全体理事和监事会的运作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章程》的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理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在理事会召开正式会议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执行。理事会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依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权。第六条 理事会秘书长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罢免;(三)审议并批准;(四)审议并批准理事会议事规则;(五)监督各专项基(资)金(即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而设定特定用途的专项基金)的日常规范管理与运作;(六)听取、审议长的工作报告及基金的度报告,检查长的工作;(七)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理事会依据《条例》和《章程》的规定设立以下(一)会,由组成,并产生一名。负责对需要理事会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提供决策依据和决策方案,并递交理事会会议表决。指导并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开会时应有至少一名监列席。()监会,由组成,并产生一名、且外部理事应占多数。负责监督基金会的所有重大事项,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审计事宜,负责完成《基金会规范运作报告》;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理事会每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二)定期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授权的或秘书长负责召集会议。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理事会秘书处应当逐一征求各理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理事长拟定。理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的意见。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 事会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时;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理事会秘书长或者直接向理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理事会秘书长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理事长。理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理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理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第十三条 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理事。如遇理事长不能召集时,由1/2以上理事推选的理事召集并主持。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理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理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理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五)理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六)理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六条 理事会应向理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理事理解基金会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理事会应予以采纳。第十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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