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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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素质拓展学分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华师行字〔2007〕35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艺术修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本科教育实施学分制的进一步深化,是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本办法实施后,学生必须同时修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专业课程学分和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素质拓展学分方可毕业。学生毕业时的学业成绩单和素质拓展学分成绩单同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素质拓展学分,主要是指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中除专业课程学分之外的内容,涵盖了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技能培训及其他、国防教育等六个方面。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学分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学分总数不作限定。但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20个必修和10个选修学分,累计30个学分为合格,方可毕业;修满40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不少于20个学分)为优秀,其学分可作为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及评选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必修学分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项目应修满8个学分;“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项目应修满2个学分;“社会实践与社会工作”项目应修满1个学分;“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项目应修满4个学分;“国防教育”项目应修满5个学分。
第五条 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原则上以一学年为审核时间单位,以院(系)学工办为主要评定组织单位,学校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为最终审核单位。
第六条 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各个单项的折算标准见附表。在计算过程中,内容相同的项目只记最高学分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第一、二、三完成人所取得的学分按项目相应的折算学分数分别乘以1、0.5、0.25计算。
第七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院(系)提交上一学年获取素质拓展学分的申报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院(系)学工办。各院(系)学工办在每学年开学一月内,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依据本管理办法评定学分。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申请素质拓展学分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的素质拓展学分,并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华师行教字[2005]115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协助学生弄虚作假或为学生弄虚作假在客观上提供方便的教师,一经发现按《华中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华师行教字[2005]24号)追究责任。
第九条 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但需要予以确认学分的项目可由院(系)学工办认定并报学校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在2006级、2007级学生中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学校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七年七月六日
华中师范大学素质拓展学分评定标准表(以单项计)
项 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学分值 评定方式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 思想政治
主题教育 主题教育 结合星期天晚点名,开展包括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思想品德教育等主题教育,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 1 由辅导员组成的教研室评定,每学年开设1学分的系列课程, 累计4个必修学分 形势与政策
教育 面向大一、大二、大三学生开设,每学年16学时 党团组织课程 获取党、团校结业证书 2、1 由学校、院系党团校提供 学生日常
行为教育 学年小结 学生在校期间文明素养
与参与集体生活表现 1 辅导员根据小组鉴定情况评定。每学年1分,累计4个必修学分 学生个人
评优评先 先进个人 获省级及以上先进个人奖励 3 以文件为主,不同奖项可以累加计算。 校级先进个人 2 校级单项奖 1 院系个人先进奖 0.5 以院系表彰决定为主 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 学术科技
竞赛类 国家级奖 一等奖 4 以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含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比赛获奖、全国电子商务竞赛、音体美专业竞赛等)。不同奖项可以累加计算,音、体、美专业等同。 二、三等奖 3 省部级奖 一、二等奖 3 三等奖 2 优秀奖 2 学校奖 一等奖、二等奖 2 三等奖 1 学术交流
研究类 学术活动 论文在学术会议上交流 1—3 分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三个等级。提交论文报告或相关证明 国外访学并有访学报告 1 研究活动 参加大学生科研立项并结项 2 以学校文件为主 系统参加教师科研项目(20学时以上) 2 有教师出具的证明 参加科研活动小组活动(20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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