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常见纠纷讲课提纲2.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问题法律培训提纲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建筑业也一直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等等。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建设工程发、承包造价主要通过招投标竞争定价。而89办法主要以定额、费用计价模式为基础,不适应当前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因此发、承包交易中有关工程价款的合同签订、预付调整、索赔、现场签证和结算与支付等环节的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以及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下面就结合上述法律法规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问题对进行讲解:
(一)关于工程结算的问题,包括: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有哪些、结算时间如何计算、工程结算的四项原则性规定。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对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的利益都有很大的影响。从发包方角度来讲,将影响到建设工程的移交、综合验收的组织;从承包方的角度来讲,会影响到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的结算、承包方与材料供应方的材料款结算、承包方与建筑工人的工资结算等。因此,妥善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结算过程,不仅能解决当事各方具体经济纠纷,而且对稳定社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很大的意义。
一、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工程量方面。工程量一般指的是由于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理论上应该是先由承包方做书面变更签证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批后再施工。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2、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署之前承包方会提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决算报告,经发包方审核达成一致后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竣工”的定义。
3、违约的争议。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4、建筑材料品质的争议。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很常见。
5、 总包与分包的争议。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一个大型建设工程很难由单一的总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劳务作业需要大量的人力,也无法由总承包公司独立完成。因此,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而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除工程款结算外,还存在着管理费之争。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这类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
6、发票的争议。建设工程款绝大部分都是分期付款,建设工程的成本核算需要工程竣工后才能进行。因此,少数私有企业发包方在分期付款时可能会忽视立即索取工程款发票。而某些承包方,特别是挂靠性质的临时施工队,为偷逃税收有时以未收到全额工程款为由,拒绝开具税收发票。当全额发票应付的税款超过剩余工程款时,这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更大。
7、尾款的争议。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 %工程款后,余下5 %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 %工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5 %尾款争议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能在保修期内适当履行保修义务。
8、合同的争议。有的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还就同一工程项目又签订了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中标合同后,又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备案,就不能成为依据。
二、结算时间
建设部财政部2004年《建设工程价款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