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建设工程纠纷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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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掌握诉讼管辖 一、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 第三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 掌握诉讼管辖 一、诉讼管辖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 第三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 掌握诉讼管辖 一、诉讼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第三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 掌握诉讼管辖 一、诉讼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三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 掌握诉讼管辖 一、诉讼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第三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 掌握诉讼管辖 一、诉讼管辖 (二)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三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 掌握诉讼管辖 一、诉讼管辖 (二)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 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既不能协商确定,又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 掌握诉讼管辖 一、诉讼管辖 (二)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 掌握诉讼管辖 一、诉讼管辖 (二)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 掌握诉讼管辖 一、诉讼管辖 (二)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和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第三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 掌握诉讼管辖 一、诉讼管辖 (二)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三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第三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 掌握诉讼管辖 一、诉讼管辖 (二)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三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 掌握诉讼管辖 一、诉讼管辖 (二)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三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据规定,在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第三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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